聊城中院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关于陶氏公司的仲裁裁决

2021-09-16 483次阅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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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国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及美国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该案的审理严格执行纽约公约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了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促使国内企业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及国际合作经验。

为引进技术,2010年9月,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公司)与英国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庄信万丰公司)及美国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陶氏公司)开始会谈,并签订了“不使用和保密协议”。谈判破裂后,英国庄信万丰公司及美国陶氏公司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

2017年11月,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裁决:认定鲁西化工公司在其生产丁醛、辛醇和丁醇的工厂设计、施工和运行中使用了受保护的信息,违反了“不使用和保密协议”;鲁西化工公司不得在四厂或其他生产辛醇和丁醇的工厂中使用相关信息。上述规定不应妨碍鲁西化工公司前三个工厂的继续运行。鲁西化工公司应向英国庄信万丰公司及美国陶氏公司支付一厂、二厂、三厂许可费及赔款利息、申请人法律费用、外部专家费用、仲裁费用等共计人民币7.49亿余元。

2018年,英国庄信万丰公司及美国陶氏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之诉,后该案转由聊城中院受理。

聊城中院依法进行审查,并经复核程序向上级法院报核后作出裁定,对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让陶氏公司深受鼓舞,该裁定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公平保护。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对保障中美两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的合法经营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陶氏公司和庄信万丰将继续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各个市场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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